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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原市公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(失智)人员评估实施细则 (下篇)

2022-08-12 11:15:03 来源:互联网 阅读:-

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中心 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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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管理,规范长期护理保险 评估程序,根据相关规定和通知,特制定了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(失智)人员评估实施细则》,以供广大群众了解并踊跃监督。

  1. 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鉴定评估相关资质;

(二)具备鉴定各类疾病能力,遵守评估的规范、标准流程和管理细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;

(三)成立由评估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评估专家组,专家组应不少于30 名评估专家,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医疗专家不少于 6 人;

(四)能够成立评估应急事件小组,小组成员应包括组长、医生、护士、安保人员、紧急联络人员等,满足应急需求;

(五)其他医保工作需要的条件。

  1. 评估机构评估程序(续上篇):

  2. 失能(失智)等级评估结果(以下简称评估结果)应当依据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量表《中文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》《成人适应行动测定量表》, 结合评估信息及申请人的伤、病情医疗诊断情况规范作出评估结论。

  3. 评估人员完成申请人失能(失智)状况检查后依程序作出评估结果,并签字确认。委托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当日出具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结论书》并在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,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复评申请。

  4. 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评 :

①经公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,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委托经办机构实名反映。委托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,经审核确认后,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,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。

②申请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,在收到评估结论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委托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。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,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相关病情资料配合复评。

评估机构应当科学开展评估工作,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将总体复评率控制在5%以下。

  1. 初评人员应主动回避复评工作,复评工作由副高级职称医疗专家负责,复评结果经委托经办机构负责人复核,签字确认后生成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(失智)等级复评结论书》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,不再进行公示。

  2. 评估认定结果符合待遇享受条件、经公示无异议 (或复评结果符合待遇享受条件)的,由委托经办机构在出具认定结论书5个工作日内将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结论书》送达申请人,同时完成《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 级评估认定结论送达回执》。

  3. 申请人自评估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。对未通过评估认定的申请人在上次评估认定结论作出满6个月后,可再次提出失能评估申请,评估流程、评估规则与上次申请时相同。

  4. 失能人员经评估认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,由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将失能评定过程中形成的申请、评估、公示、结论等一系列书面和影音资料按一人一档归档保存,以备查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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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中心 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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